许昌市文化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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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职能职责
 

  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、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研究制定全市文化、新闻出版工作的政策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;
  (二)研究制定全市文化、新闻出版事业发展战略,编制监督实施全市文化、新闻出版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协调文化、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,指导全市文化、新闻出版体制改革;拟定全市文化产业规划,参与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政策,指导、协调文化产业发展;协调安排文化、文物事业经费,规划、指导文化设施建设;
  (三)管理全市文学、艺术、新闻出版事业,组织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,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,扶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,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的发展;
  (四)管理全市文化市场、新闻出版市场工作。拟定文化、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;研究文化、新闻出版市场发展态势;指导、监督文化、新闻出版市场稽查工作;
  (五)管理全市电影发行、放映工作;负责审批、审核全市境内跨县(市、区)发行、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工作;
  (六)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,协调、推动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;
  (七)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,研究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、开发和利用,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、现代化建设;
  (八)制定全市文化艺术教育和文化系统职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管理直属文化艺术学校,指导其业务工作;制定全市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发展规划,推动文化科学技术进步;
  (九)对全市新闻出版活动(包括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复制、发行)实施监督管理;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、印刷、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;监督管理印刷业;负责电子、音像制品的出版、复制管理;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;拟定出版物市场“扫黄”、“打非”计划、方案并指导实施;协调出版物市场“扫黄”、“打非”集中行动和大集要案的查处工作;组织或指导出版物的审读、审视、审听和鉴定工作;管理全市内部报刊(资料)的转报、审核工作;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;
  (十)管理全市文物工作。研究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;负责文物法规、条例的执行与监督;负责全市国家重点,省级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县(市)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;负责对文物资源的调查研究、保护、开发和利用;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、申报全市境内的文物钻探、发掘、保护、维修项目,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工程标准并进行监督;承担部署、检查、落实全市文物藏品,国家重点,省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档任务;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配合、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;
  (十一)负责组织全市文化、新闻出版、文物、博物馆系统的人才培训,组织指导全市文化、新闻出版、文物、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;
  (十二)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、文物交流工作。制定对外文化、文物交流规划,指导对外文化、文物交流活动;
  (十三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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